A:
您好,簡要說明如下:
(一)例假或休息日:
雇主不得「任意」調整例假及休息日的日期,如果有調整的需要,必須經過與勞工協商合意才能變更。
(二)特休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也就是說,勞工的特休假可依照自己需求安排,雇主無權干涉,倘雇主因勞工請特休而陷入經營困難,可以和勞工協商,但勞工並沒有一定要配合的義務。
陳昭文律師(東金法律事務所/03-835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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