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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發資遣通知後員工偷竊

發資遣通知後員工偷竊


楊OO 發問於 2024-11-08 | 彰化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因健康因素不得不將店鋪收起來,給店裡的正職員工發了資遣通知後,發現她這幾天會偷竊店裡商品,請問要怎麼處理?面對這種情況還要發資遣費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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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亦即竊盜罪係有刑責,倘若確有證據可以證明該員工確實涉有竊盜犯行,得向該管檢察署或轄區派出所提出刑事告訴。

而所謂懲戒解僱,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其中較有可能符合您所述情形的,或可能是其中第4款或第5款(第3款部份因即便提出告訴,也無法立刻走完相關程序判決確定,尚須更多時間)。

故您所述情形,或可考慮直接與員工說明員工已經涉及刑責,以協商員工自行離職(合意終止)不請領資遣費;倘若難以達成合意時,則可以考慮是否符合上開懲戒解僱之事由,如以懲戒解僱方式終止勞動契約,即無資遣費問題。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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