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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


李OO 發問於 2024-11-14 | 桃園 | 製造業

Q: 因為懷孕初期 一直孕吐
請診所開了診斷證明 宜休養三天
公司可以以不是省立醫院開立的緣由而拒絕嗎?
不然就是每天都要有看醫生的紀錄

請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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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員工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只要是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不一定需要省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

而依目前實務見解,宜休養期間不等於公傷病假可申請期間,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普通傷病假之請假要件,必須是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而不能工作。
因此,如您所持之醫生診斷證明雖記載宜休養三天,但若您仍有從事工作之可能,且不妨礙您休養,則診斷書所記載「宜休養」之內容,即不得與「不能工作」等同視之。因此,公司依法可要求您休養期間提供每天就診紀錄,以證明您確有不能工作情事。

如有其他問題或需協助,歡迎與本所聯繫。

誠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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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7-553-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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