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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是否給予員工公傷病假

是否給予員工公傷病假


陳OO 發問於 2024-08-14 | 屏東 | 製造業

Q: 案例1:員工在公司內執行職務導致受傷(屬職災),就醫後經醫生(非職業病專科)開立診斷書,內容僅為XX部位拉傷,宜在家休養1週。未說明能否繼續工作,因此主管評估後將員工原本作業變更為輕量作業不影響受傷部位為主,公司是否應給予員工1週之公傷假。
案例2:員工在公司內執行職務導致受傷(屬職災),就醫後經醫生(非職業病專科)開立診斷書,內容僅為XX部位損傷,須在家療養1週。未說明能否繼續工作,主管評估明顯無法擔任任何工作,公司是否給予員工1週之公傷假。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請休假 員工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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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給予公傷病假的規定主要通常看兩條:
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本文):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所以法條的要求是「不能工作」。

至於案例中兩個例子,須在家休養、且評估無法擔任任何工作的情形,比較沒有爭議屬於「不能工作」,須給予公傷病假。

至於診斷證明寫的是「宜在家休養」,且評估可以調整為輕量工作,實務見解上,醫師在診斷證明寫「建議」病患休養兩個月,法院認為這樣看不出勞工完全「不能工作」,亦即只要雇主願意調整工作、給予較輕量負荷的工作內容,依照調整後的狀態如果確實可以負擔,還是可以要求勞工工作的。(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另補充,實務見解也認為,各項勞動法規因為立法的目的不同(例如目的在於請領政府補償金、或在於向雇主請假等),對於同一個事件,是否構成「不能工作」,不同單位可以獨立認定,認定結果不會互相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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