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給予公傷病假的規定主要通常看兩條:
一,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本文):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所以法條的要求是「不能工作」。
至於案例中兩個例子,須在家休養、且評估無法擔任任何工作的情形,比較沒有爭議屬於「不能工作」,須給予公傷病假。
至於診斷證明寫的是「宜在家休養」,且評估可以調整為輕量工作,實務見解上,醫師在診斷證明寫「建議」病患休養兩個月,法院認為這樣看不出勞工完全「不能工作」,亦即只要雇主願意調整工作、給予較輕量負荷的工作內容,依照調整後的狀態如果確實可以負擔,還是可以要求勞工工作的。(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另補充,實務見解也認為,各項勞動法規因為立法的目的不同(例如目的在於請領政府補償金、或在於向雇主請假等),對於同一個事件,是否構成「不能工作」,不同單位可以獨立認定,認定結果不會互相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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