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勞動不曾指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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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之法律事務所黃韡誠律師
(07)553-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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