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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無須提前告知離職與公司損失

無須提前告知離職與公司損失


顏OO 發問於 2024-08-23 | 高雄 | 製造業

Q: 我是一個剛轉行的從事繪圖工作的勞工,進了一間公司只做了2個禮拜,公司讓我負責了一個大單子 ,但我受不了壓力選擇提出離職。我知道未滿3個月不用提前告知,但離職時雇主卻一直主張公司的利益會受損,要求我必須做完手上的工作,還說不然要從我那邊扣,我不是非常在意那區區2周的薪水,但這種說詞讓我很不舒服,這真的合理合法嗎?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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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未完成交辦事項離職求償之問題,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及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故因您工作未滿三個月且您與雇主之關係為勞雇關係而非承攬關係,基此,雇主無法要求您必須完成手上的工作始得離職或苛扣您受雇之2周薪資。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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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澄法律事務所 陳彥潔律師
電話: 03-260-6751
Email:
consult@lawyeryenchieh.com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
LINE ID:@729srs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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