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一、強制調假部分:
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5項規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出勤時間屬於勞動條件,原則上任何勞動條件之變更,均應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片面變更;違反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強制請特休部分:
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違反者,亦得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如遇有雙方無法協調情形,建議可透過律師進行磋商或向當地勞工局或法院聲請勞動調解。
博群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邱奕賢所長
諮詢專線:(04)3602-2825
信箱: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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