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7/18員工上班時間為15-23,不假晚到3小時,且中間又休息將近1個半小時,且提早22點下班。
2.上班時間跟客人推保險及保健食品
有警告上班不能做私人業務。
3.私自外出一個半小時拿包裹。
4.上班時間帶耳機講電話、滑手機屢勸不聽。
以上行為這一兩個月發生。
員工在112年10月1日就職,我於7月20日請她離職。
這樣需要支付她資遣費嗎?
A:
您好,本律師有擔任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經常處理勞資關係問題
1、如果您進行懲戒解僱,依法解僱就不需支付資遣費
2、建議可以委託律師草擬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讓將來能有固定方式處理
3、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員工進行解僱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