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原則上勞工依照勞雇契約可自雇主方受領之給付可粗略分為兩大類,即工資以及恩惠性給與,前者係勞工提供勞務換取的對價給付,雇主不得任意苛扣或變動給付條件,後者則係雇主基於裁量在工資以外給予勞工的額外給付,其認定上較為寬鬆。
您所詢情形,應先端視所謂發放股票性質上究竟係工資的一部分?抑或屬於恩惠性給與?如係前者,因性質上屬於勞務對價,如勞雇契約存續時,雇主即應依約發放;但倘若屬於恩惠性給與,則應端視與雇主間的約定內容為何而定。質言之,通常雇主如設有發放股票機制時,多會於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說明領取股票之條件,或以年資達一定期間、或以實際工作達一定期間、或以發放時仍在職、或以發放滿足一定條件等,作為是否發放之標準,此亦可作為判斷股票係屬於工資抑或恩惠性給與之判斷參考。是您所詢情形,應確認契約或工作規則等對此有無相關判斷標準而定。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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