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每天1300-1800為客人在商場逛街的高峰期
嚴禁
長時間待在收銀台內(講電話或是滑手機)
不准跨櫃聊天/或是別櫃人員入內用餐聊天等行為
迎賓位置應為距離店門口100cm 位
以上為本周巡店發現人員違規狀態,麻煩所有員工注意上班規範
請所有主櫃確實掌握店內人員狀態,也請以身作責!
即日起巡店抽查再有此違規事件,一律取消競賽獎金參與三個月
所有人確認公告按讚回覆
想請問一下公司這樣有符合勞基法嗎?
A:
您好:
1. 勞工與雇主約定以雇主訂定之工作規則為勞動條件者,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約規定外,勞、雇雙方均應受其拘束;縱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將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僅係雇主應否受同法第79條第1款規定處罰之問題,無礙其為勞動契約之一部分;易言之,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工作規則公開揭示之目的,係在使勞工知悉其內容,該揭示應置於勞工易認識之狀態,若令勞工知悉其內容,得為勞動契約之一部而拘束勞雇雙方(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號維持原審判決要旨、105年度台上字第19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2. 關於您的狀況,只要雇主有把工作規則公開,且內容並無違法或違反團體協約,還是可以成為勞動契約的內容之一。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27樓
T: +886 (7) 225-6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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