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跟主管提離職 他說當初有簽兩年合約
合約上有寫要提前兩個月跟他說
以及賠償15萬違約金
合約是他找律師擬定的 我也有簽名所以我一定要賠償的
老闆確實有培訓(美髮業)但沒有給我額外的補償金
這樣我是不是真的要賠⋯?
2還有一個問題老闆說我們是承攬制所以沒有勞健保
我們自己去保職業公會自己繳 每個月他會補助1500
但我們都有固定上下班時間
可是是用line打在記事本上7/1上班9:50
這樣好像不符合承攬制的規範
想檢舉的話這種打卡方式有辦法成立嗎?
因為我們加班他也沒有給加班費 是叫我們補休
加班的紀錄方式也是打在記事本7/1加班幾小時這樣子
A:
關於勞雇雙方約定,離職應於2個月前跟告知,否則應賠償15萬違約金,這樣的條款內容是會被法院承認的。只不過法院通常會考量個案情形,針對違約金金額進行酌減。
關於您提到的工作性質究竟屬於承攬制或是雇傭制,應該從工作之實質內涵。不過從前述的離職違約金、固定上下班時間、紀錄加班時間等等,工作性質應該比較屬於雇傭制。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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