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 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不過依您問題所述,因為本案確實有離職事實,也確實曾開立過離職證明書一份,則雇主主觀上是否有變造私文書之犯意,還有討論的空間。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27樓
T: +886 (7) 225-6777
LINE ID: @legalzonev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