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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方提供不實佐資料辦理退保手續

資方提供不實佐資料辦理退保手續


邱OO 發問於 2024-07-20 | 臺北 | 製造業

Q: 各位律師好,想請教關於雇主在辦理非自願離職員工退保時,因無離職證明正本,就擅自再開立一份離職證明書給勞保局做為佐證資料,後來勞保局發現雇主提供的離職證明與我先前提供給就業服務站及地方勞保局內容有異(字跡、離職日期等),勞保局致電本人要求提供原件影本或截圖。對於雇主未經同意,提供不實或經變造資料給公務人員作為佐證依據之行為是否有觸法疑慮?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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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不過依您問題所述,因為本案確實有離職事實,也確實曾開立過離職證明書一份,則雇主主觀上是否有變造私文書之犯意,還有討論的空間。

以上建議,謹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不吝與我聯繫,謝謝 。

湯雅竣律師
勵眾法律事務所 | 高雄市新興區民權一路251號27樓
T: +886 (7) 225-6777
LINE ID: @legalzon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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