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關於來信所詢問題說明如下。
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若認工作規則不利益之變更,非經勞工同意對勞工全不生效力,將造成勞動條件不統一及雇主經營管理上之困難。自應認雇主仍得在具有維持繼續經營與競爭力之合理性及正當性,並確保員工權益之情形下,單方就工作規則為不利於勞工之變更。」若公司是就整體工作規則、員工守則做調整,原則上並不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可能僅是單方公告後,確認每位員工都有簽名知悉,此種情形沒有太大問題。
然而,若簽署文件是涉及個別的勞動條件變更,就應該特別留意。依照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員工被脅迫簽署契約,在法律上是有可能主張撤回簽約的意思。然而,在實務上,若當事人已經簽署書面契約,要再回頭證明自己當初是被脅迫,或被詐欺才簽約,在舉證上會有一定的困難,事後要透過訴訟推翻契約也會需要一定的成本,所以會建議在不清楚文件內容的情形下,不要輕易簽署。
另外,依照民法第71條、勞動基準法第1條第2項:「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縱使是勞資雙方合意簽署的契約,也不能違反法律上的強制規定,或是約定劣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若您已經簽署了公司提供的合約或切結書,嗣後有因為特定的條款造成損害,建議也再持具體的條文諮詢專業律師,以保證自身權益。
簡要回覆如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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