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之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乃勞工採行固定班或者輪班屬於重要的勞動條件,也是勞動契約的要素,所以須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清楚。
依本題所示,本件勞動契約既已事先約定採輪班制(或變形工時),勞資雙方自應受此拘束,因此公司不可以任意變更已排定的班表,如欲變更,也仍應經與勞工共同商議決定才行。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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