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如依您所述,投保勞保有高薪低報情事時,原則上高薪低報差額係以「實際薪資」減去「投保薪資」為每月投保差額,如欲計算在職期間投保差額時,再乘上在職期間之月數計算之。
另關於工作前三年未依法提撥之勞退及健保費部分,因此屬雇主應負擔之責任,如欲請求時應舉證證明勞雇關係開始時間係在投保之前,並逐月計算未提撥/投保期間之差額,向雇主主張之。其中關於勞退部分,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求償。至於工作年資,因其損害較為不明確,故如欲請求賠償時,須證明其損害何在及如何計算、認定以說服法官。
以上簡單說明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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