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特別休假之計算,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亦即依前開規定,原則上計算特休時,係以「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為條件,而與工作之性質係工讀或正職,或是薪資多寡無涉,其著重者係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而「繼續工作」之期間,因此初步認為得主張於開始工作時起算其時間。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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