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並未設規定,自應依契約約定內容,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如係有償之僱傭契約,受僱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受僱人倘因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為不完全之勞務給付,致僱用人受有損害者,即應負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87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勞工受僱從事工作、領取薪資,自應對工作負起一定程度的注意義務,避免犯錯導致雇主損失,否則依法恐須對雇主負起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第1項),至於就損害的原因如雇主(或其代理人、使用人)與有過失,法院則可適當減少甚至免除勞工的賠償數額(同法第217第1、3項),以符個案公平。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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