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民國112年12月02日下午15時發現上班制服遭竊,19時於台南市警察局-大灣分局報案做筆錄,而在18時與古偉聰古醫生,也就是本人的老闆與電話告知制服被竊,老闆當時跟本人說「制服不見沒關係,人沒事就好」等等安慰性質的話語,讓我頗感放心,但因為有賠償性質的問題,本人還是想說應該知道制服的金額,若到時找到該名嫌犯,應告知他予以賠償,最後從老闆口中得知賠償金額約「3-4000新台幣」,後來去報案的時候也如實告知了警員,事情就這樣先告一段落。
到了民國112年12月06日,本人在晚間21時向老闆提出辭呈,很感恩這期間的照顧,並且會把剩下一件的制服洗好拿去歸還,但隔天他要求坐櫃檯的員工用白紙黑字寫上「制服不見$3000、除非有報案證明」等字眼,後來我去歸還制服也有看到相關字條,拍起來並留證,在看到字條的當下,本人也已把報案證明傳送給老闆。
而今日 民國112年12月11日老闆要求索賠制服費用$3000,還說我傳給他的報案證明只是免除我的刑事責任。實在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樣的事情
在這些事情的前提下,並沒有任何簽署「員工保管制服的協議」,也就是說本人在面試前後到離職後都未曾簽署過任何應該保管該制服的責任。
A:
您好:
關於離職交接,實務上多認屬勞工依勞動契約所應負之附隨義務,是不論您與雇主間之契約有否對制服(歸還)為特別約定,原則上您於離職時就應將制服予以返還,否則恐有賠償問題。
但如果雇主真的提告求償,而您卻可以證明雇主已向您為免除(該)債務的意思表示(民法第343條) ,或是有符合其所要求之免責要件,法院就有可能判決免賠,且就算須賠償,該賠償金額是否即為新臺幣3,000元也不是雇主說了算,而必須由其證明之。
以上回覆謹供作參考,仍須視個案情況以為具體建議,如需更進一步討論,歡迎洽詢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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