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公司要求打卡乙節,因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本即負保管出勤紀錄之義務,因此以工作規則要求員工打卡,於法應無不可。惟就其溯及適用部分,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於法應有疑慮,倘若因此發生糾紛時,雇主或難以說明其合理性。
至於所謂責任制,依勞基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等條件,始屬於合法之責任制,非雇主單方可以認定。且即便係合法責任制,於正常工作時間外之工作,雇主仍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故倘若雇主拒絕加班申請及給付加班費,即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得循申訴或訴訟等途徑救濟。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