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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懲處溯及過往及無加班申請


許OO 發問於 2024-01-08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目前於貿易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日前公司頒布強制打卡措施,想詢問一下是否有違法 :
1. 公告之內容提及適用範圍回溯至公告當日的上週,並強調未打卡需懲處強迫請特休
2. 即便頒布打卡強破紀錄上下班,也仍以責任制為由,不提供加班申請及加班費

以上詢問,謝謝律師。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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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公司要求打卡乙節,因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雇主本即負保管出勤紀錄之義務,因此以工作規則要求員工打卡,於法應無不可。惟就其溯及適用部分,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於法應有疑慮,倘若因此發生糾紛時,雇主或難以說明其合理性。

至於所謂責任制,依勞基法第80條第1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必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等條件,始屬於合法之責任制,非雇主單方可以認定。且即便係合法責任制,於正常工作時間外之工作,雇主仍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故倘若雇主拒絕加班申請及給付加班費,即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得循申訴或訴訟等途徑救濟。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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