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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負責人,可以要求資遣費嗎


陳OO 發問於 2023-12-24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目前在飲料店上班,昨日老闆突然通知這間店2月會有別人接手,下個月是交接期,接到通知後有查相關勞基法,如公司商業登記組織類型是合夥,變更負責人,且本人無意願留任,可以跟老闆要求資遣費嗎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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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首先,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次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日台(89)勞資二字第12049號函文,有關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為新舊雇主所商定留用之勞工可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之釋疑,其內容為:「
一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新雇主如有變更被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之意思表示,經協商未獲勞工之同意,而有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情事時,被留用之勞工當可援引該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 新雇主給付資遣費。
二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於惶惶不安情境中,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綜上,勞工的雇主如果是獨資或合夥事業,該獨資或合夥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變更,即屬中所稱的「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所以當您任職的飲料店換人接手即變更負責人時,依上面條文及行政院函文有下列情況:
一、新雇主不打算留任您,雇主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二、新雇主打算留任您,但有變更或降低您被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之行為,所以您不同意,此時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新雇主給付資遣費。
三、新雇主打算留任您,但您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資遣,並給付您資遣費。
最後您描述的情況,如果您被通知留用,但您不同意留用,因涉及勞工提供勞務之對象改變,已非原勞動契約之履行,若勞工不願繼續留用,應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您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原雇主給付資遣費,或由原雇主以勞基法第11條第1款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您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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