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雇主為了維持公司的出勤紀律,而訂定「遲到會扣薪」的規定,希望能產生嚇阻效果。
1、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勞基法第71條規定:「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原則上雇主不可因勞工遲到而逕扣薪資。
2、勞動部111年6月版「工作規則參考手冊」內所附工作規則常見問題Q&A:「Q10:可否於工作規則規定扣薪、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A:工作規則雖可規定懲戒條款,惟勞工受僱從事工作係以獲取報酬為目的,雇主尚不得於工作規則內訂定懲罰性或賠償性罰款,至於罰款以外之其他懲罰性規定之允當性,應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詳予審核。」可知勞動部並不允許雇主在工作規則內制定罰款。
3、目前勞動部對於員工遲到的處罰的立場是,雇主得依勞工遲到的時間依比例不付薪資,例如勞工時薪如果是200元,遲到30分鐘,則可不付100元薪資。也就是勞工沒提供勞務的時段,雇主當然相應可以不給薪。
A:
您好,
首先應檢視工作規則之內容,是否針對遲到之行為進行規範;其次,工作規則應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能濫用權利。建議您可先行向勞工局檢舉或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可逕行詢問勞動部,又勞資爭議調解屬訴訟外紛爭處理機制之一環,旨在透過第三方公正、中立之處理方式,提供勞資雙方當事人及時、便捷、保密且免費之紛爭處理途徑。調解過程係由調解人與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以誠信方式進行,透過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檢視案情資料及調查事實,並據以形成適當之調解方案。)。
若有問題需進一步要詢問,可以來信至yenjean2002@gmail.com詢問,或是LINE ID : yenjean2002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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