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貴公司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另有關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雇主提供勞工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A:
您好:
貴公司若欲與勞工於勞動契約內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審慎考慮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貴公司是否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該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是否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是否合理。尤其是對勞工離職後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要有合理補償,且該合理補償,不能主張貴公司已於勞工工作期間給付,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其中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且規定應於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以上要件缺一不可,換言之,若貴公司無法達到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勞工即使簽約,日後勞工離職後,仍可主張該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反之,若勞工簽約了,離職後也遵守競業禁止條款,則勞工嗣後是可以依雙方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向貴公司請求積欠之合理補償金額﹐這點貴公司還是要先考慮清楚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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