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因為契約已成立,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處理。因此您如果對於同意書的內容有疑義,可以提供給律師協助分析研究,或是拒絕簽署,以免遭致不利於己的風險。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一、僅按照您的敘述回覆,詳情需確認資料內容。
二、有關詢問訂定同意書要求員工只能在公司內使用是否合法之問題,可以區分為要求「在職期間」不得對外接案或「離職」後不得對外接案,原則上在職期間有禁止對外接案之約款相當常見,但如果是離職後仍約定為不得對外私接案則需符合其他的要求始為合法;至於返還考照的費用應屬於損害賠償,也是實務上常見的約款。
三、當公司付出考證照的費用時,可以合法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但在司法程序上仍然有協商的可能。至於實際上得否追討該筆費用以及應如何協商需確認資料內容。
四、以上僅按照您的敘述扼要說明,詳情仍需確認您的完整資料內容進一步分析。若之後仍有法律問題,建議您可以洽詢律師或其他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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