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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聲播承攬契約

聲播承攬契約


黃OO 發問於 2023-08-25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公司尚未成立,如以有限公司方式成立,簽約數位聲播,工作性質類似直播主,在家工作,收入以打賞為主,無固定薪資。
1.是否可以以承攬契約方式約定之
2.是否可以以承攬契約方式約定其每天工作時數和合約年限,及無底薪但有打賞抽成% 數

謝謝回覆

勞資爭議 勞工法令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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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有關直播主與公司間是否屬於勞動契約?參照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見解【1、觀系爭合約載明:甲(即啟越娛樂有限公司,下同)乙(即許盈盈,下同)雙方就甲方所配合之網路視頻直播(以下簡稱「甲方平台」)進行網路視頻直播之各項合作事宜,協議約定條款如下:第1條第2項第3款前段約定:乙方並同意上述表演所產生之一切智慧財產權為甲方平台所有。第2條約定:⒈甲方應依據系爭合約附件一每月(於合約期間內)支付乙方服務費及虛擬禮物分成。附件一應載明乙方每月於甲方平台之直播時數標準上下限、單次直播時間長度、分成比例等說明。如乙方未符合附件一之所述條件,甲方得予以調整或不予支付乙方服務費用及虛擬禮物分成。⒉每月乙方總演出時薪(含虛擬禮物抽成)之收入,甲方依法須扣營業稅及相關稅務10%後撥付給乙方。⒊虛擬禮物分成比例其計算方法,提取規則應遵照甲方平台規則,虛擬禮物分成比例依附件一,總演出時薪(含虛擬禮物)之收入分潤:甲方分成5%,乙方分成95%。第4條第4項約定:雙方瞭解,本合約之簽署並未在甲乙間形成合夥、代理、僱傭或勞動關係等節。又附件一之內容係約定級別之服務費、分潤、播時限制、直播時數要求,並記載:⑴單次連續直播1小時以上,為1有效直播時數,同日連續直播時間達1小時以上,為1有效直播天數;每天最高有效直播時數為2小時,超過不予計算。⑵每月有效直播天數至少15天,每月有效直播時數至少30小時。⑶直播主每次直播需符合有效時數(註),直播時不得離開鏡頭前超過五分鐘。若直播期間非因個人網路問題而導致斷線,於十分鐘內重開直播則可續算當日有效時數。直播時間、地點內容由乙方自行安排,直播主進行直播時應積極與觀眾互動。(註:直播有效時數計算方式為,單次直播至少滿60分鐘,且單日有效時數計算以2小時為上限)乙節,有系爭合約及附件一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45至49、233頁)。是兩造間係進行網路視頻直播之合作關係,且許盈盈直播所生之智慧財產權係屬平台即旭瑞公司所有,而非啟越娛樂有限公司所有,許盈盈在附件一之條件下,有權決定在浪LIVE平台進行線上直播的時間、地點、內容,及每次直播的時間長度,而該條件僅係單次直播之時間、每月直播之天數、時數,此並無礙於許盈盈決定直播之時間、地點及內容,且許盈盈取得之服務費係按照約定之分潤比例,並應扣繳固定之營業稅及相關稅務,如未達附件一之條件,即可能不予支付服務費,此部分均係著重一定事務之完成,已非僱傭,並非一般勞動關係。又觀系爭合約載明許盈盈亦瞭解其所簽定之系爭合約,並不會在兩造間成立合夥、代理、僱傭或勞動關係等節,亦可由文義認定,兩造簽約之目的,已明確約定非勞動關係。況許盈盈於110年3月之收益為0元等節,有許盈盈提出之110年收益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59頁),兩造如係僱傭關係,啟越娛樂有限公司何以不用支付許盈盈任何報酬,而許盈盈亦未有任何反對,亦可見與一般勞動關係明顯不同。再觀系爭承諾書第1條載明:自110年4月1日起至111年4月1日,經紀公司(即啟越娛樂有限公司)受本人全權委託處理本次合作事項,得以經紀公司或本人名義簽署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洽談合作條件、簽署直播合約、領取酬勞等事宜。第7條載明:若經紀公司有停業、歇業...本人同意,於合作剩餘期間內,本人同意繼受經紀公司合作事項內全部權利義務,或本人應直接與旭瑞公司逕行簽訂直播合約。本人並同意因執行合作事項所得之酬勞皆由經紀公司負責受領。本人與經紀公司間的經紀關係或委任範圍爭議、或酬勞拆分及所得稅務申報問題,皆與旭瑞文化公司無涉...,有系爭承諾書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51頁)。由上開記載可知,啟越娛樂有限公司僅係代許盈盈處理其與旭瑞公司之合作直播事宜,並代為管理直播事業及領取報酬及收益,更足認兩造間非屬僱傭關係。從而,雖啟越娛樂有限公司有代許盈盈為受領報酬並拆分許盈盈直播服務費分潤之情事,然並無監督、管理許盈盈之權,無法歸類於法律所定之任一有名勞務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是許盈盈主張兩造間係屬僱傭關係,尚無可採,則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之適用,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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