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規定。
如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是你,您對於公司損失本需負賠償責任(尤其參照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而保險公司是否會賠償,此為公司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內容,公司是為降低其執行業務上的風險才會另外花費保險費用去投保,與您是否要對公司負責無關。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
一、由於您未提到車禍使第三人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害,故先不討論此類情形,單純以公務車輛財產損害討論。
二、不論該車輛為公司自有車輛或租賃車,要保人(先假設公司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相關財產保險,保險契約關係存在於保險公司與公司之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約賠償予公司。
三、至於,您與公司之間關係,公司通常比較可能會主張您違反僱用契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向您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四、承上,公司本得依各該契約關係行使權利,意即公司依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後續影響可能是來年保費的調漲),也可以依僱傭契約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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