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員工向雇主提出離職之權利依法屬於形成權,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單方面說了就算數,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且離職日可以是員工自行決定的,雇主若要調整只能協商,員工只需要依照勞基法遵守離職預告期的規定、提前告知雇主的義務。因此,如您所述,您的預告期為20天,但您希望壓的離職日是30天後,這離職日既然是由員工決定,則您選擇的離職日只要比預告期長均可。公司就您決定之離職日無決定權,當然不可以拒絕您的離職日壓在30天後,若要調整離職日,只能與您協商,若您不同意,公司也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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