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校規定,前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申言之,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特休之權利,也不得因勞工請特休假而對出缺勤或績效有任何不利處分。雇主如有違反,依同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您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檢舉或申訴。
如需進一步分析,請聯繫諮詢。
邱奕賢律師
諮詢專線04-36022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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