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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舉辦親子日活動受傷是否視為職害

舉辦親子日活動受傷是否視為職害


COOOOO 發問於 2024-09-19 | 臺中 | 營造及工程業

Q: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親子日活動,因雇主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開刀,醫藥費除團險理賠外其餘由被保險人負擔之出,事後復健請公傷假保險人看診皆附醫生診斷證明書,公司仍不斷透過人資部施壓力要求以特休休假復健,被保險人可以透過哪個單位申訴

勞資爭議 離職與資遣 請休假 員工職業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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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校規定,前項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申言之,雇主不得拒絕勞工申請特休之權利,也不得因勞工請特休假而對出缺勤或績效有任何不利處分。雇主如有違反,依同法第79條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您可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檢舉或申訴。
如需進一步分析,請聯繫諮詢。

邱奕賢律師
諮詢專線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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