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規定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
所詢問題如雙方約定對方給付資遣費後,勞工不能再本於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以任何目的及理由 向雇主主張權利或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提及民、刑事,而對方未履行約定的話,我方則不受本協議的拘束。換言之,您向勞工局提出檢舉似無違約的問題。
更進一步的分析,請聯繫諮詢。
邱奕賢律師
諮詢專線04-36022825
chiuihs@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