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於8/22離職,並完成交接,拿到離職證明及退保單,但在8/23收到前公司Email表示有盤差,要我回去協助釐清,請問我需要回前公司處理嗎?我需要負相對應責任嗎?
自提出離職,公司將倉庫門禁向多人開放,並允許他們進出,在離職前也未主動與我核對庫存,但卻在我離職隔天告知有差異,而且是使用我寄給老闆cc人資的離職申請書mail回覆說有盤差,並且cc 公司其他同仁,但離職申請單內有我私人的手機及Email,變相未經我允許提供給他人,請問這樣合理嗎?
謝謝
A:
1.是否該負責無法一概而論
2.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民法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3.但公司須您有故意或過失而造成離職前貨物帳目不符
4.若公司無法更進一步舉證,離職證明對您相對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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