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雖然依照勞基法15條第2項準用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依照您的發問,因您與公司之約定係應於離職前30日預告。
二、再依照您的發問,既然回到契約約定,那您已於1/17日通知,依契約約定即任職於通知後一個月。
三、倘若您真的待不下,請您留意、確認與公司簽立之契約內是否有違反「離職前一個月」約定之違約金條款。
三、參考資訊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希望回覆能協助到您-王翼升律師***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由於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基法並無預告期間的規定
若當初您與雇主有約定則依約定,若無,您可以隨時提出離職要求
且因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屬於是形成權
您通知雇主表明自請離職時,即發生效力,並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但建議您於離開時應將工作交接完畢
避免產生後續爭議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