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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未滿三個月內離職

未滿三個月內離職


蕭OO 發問於 2020-01-18 | 彰化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公司有規定離職要一個月前預告期
1/17提離職但老闆娘卻因為過年期間要求做到二月底
但我一秒都不想待下去
勞基法有規定《未滿三個月內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
老闆娘直接說『所以你拿勞基法來壓我』
我現在很害怕
尤其是這樣尷尬的氣氛還要繼續留下來。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勞工法令釋疑 離職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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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雖然依照勞基法15條第2項準用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依照您的發問,因您與公司之約定係應於離職前30日預告。
二、再依照您的發問,既然回到契約約定,那您已於1/17日通知,依契約約定即任職於通知後一個月。
三、倘若您真的待不下,請您留意、確認與公司簽立之契約內是否有違反「離職前一個月」約定之違約金條款。
三、參考資訊
1.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希望回覆能協助到您-王翼升律師***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由於工作未滿三個月勞基法並無預告期間的規定
若當初您與雇主有約定則依約定,若無,您可以隨時提出離職要求
且因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屬於是形成權
您通知雇主表明自請離職時,即發生效力,並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但建議您於離開時應將工作交接完畢
避免產生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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