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基法38條第1、2項規定
第一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二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本案例前提是「特休已經結算」及「年資認可合併計算」
1.所以假設離職前你年資一年半,依照勞基法38條1項第1、2款規定,1年半年資應該有3加7天,共10天特休,但是您說「特休已經結算」所以復職後,雖然年資從1年半開始計算,但目前您是沒有任何特休可以請假的狀況。
2.這個時候依照勞基法38條1項第3款規定,您要等到2年滿,就會多10天特休可以使用,等於是復職後再工作半年,就有10天特休。
3.您的上開「滿一定期間」應該要個案判斷,如上開案例就是半年;而且既然您說特休未休已經結算,所以您復職是不會有特休可以請假的。參考法條就是勞基法第38條。
4.而且就算您有特休可以休假,但依法「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都是可以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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