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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有關雇主欠薪,以及遣散費問題?

有關雇主欠薪,以及遣散費問題?


郭OO 發問於 2015-09-01 | 台北 | 服務業

Q: 事件:
公司當月份的薪資,都統一於次月10日發放
今年104/07薪資,應於104/8/10發放,但主管告知員工,公司有困難,須於104/8/20才能發放
到約定時間,主管卻又說延期至104/8/28並承諾員工一定會發,但很不幸的,我們依然沒領到
經由員工一一向主管追討,得到的回應卻是要延至104/9/10,又第3次承諾104/07及104/08兩個月的薪資會一起發放,如果屆時又發不出來,就積欠2個月的薪資了

期間已經有員工自行離職

經側面了解,主管在開會時,有講到這次的危機就是轉機,反而可以縮編人事(指讓員工自己受不了離職)
這擺明是考驗我們員工的耐性,逼大家自行離職、不負責任的行為

我們所有員工已做好104/9/10公司支薪又跳票的心理準備
為了提前為最壞結果做準備,
並且避免去勞工局申請調解時,會遇到想省事不熱心的承辦人或調解委員,而導致我們員工權益受損

所以事前想先做好功課

問題如下
(1)遲遲未發薪,是否構成以下兩項條件,此時員工是否可要求終止勞工契約,並請求遣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依勞工契約給復工作報酬….等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勞動契約…..致有損勞工權益之虞者

(2)另:勞基法有寫到,第14條第1款、第6款規定中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因第一次告知是在104/8/10,如申請調解日為104/9/10,已超過30日,那上述(1)條件會不會因此受限,而無法要求終止勞工契約,並請求遣散費。

(3)如果雇主沒誠意解決,不出席調解會,或兩手一攤說沒錢,是否有其他管道可強制公司支付

勞動基準法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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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依勞基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因此,如員工不同意公司欠薪,依第5款是可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應30日內為之是在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之情形,因此您的情形是不付報酬的話是不受30日限制,只要在欠薪狀態下,可主張終止契約,在一般會用存證信函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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