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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久任獎金歸還雇主

久任獎金歸還雇主


卓OO 發問於 2024-09-14 | 臺北 | 製造業

Q: 勞資薪酬合約問題

保障年薪合約裡,分為月薪,久任獎金、紅利及年終。 其中 久任獎金 每半年提供一次計2次/年。
在久任獎金有特別說明必須從業做足年限,否則當年度的久任獎金必須歸還雇主。 (例如 2月發放,但因故在 7月離職,必須歸還雇主2月久任將金,否則必須做滿一年)

試問
1. 久任獎金實屬工資,員工離職後必須歸還,此合約之合理性是否公允。
2. 保障年薪 包含久任獎金,但久任將金為有條件性的提供且綁住員工,此保障年薪已違背"保障" 的定義。
因身體健康因素離職,目前雇主來追討久任獎金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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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及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規定。
若勞資契約或薪資協議規定了「保障年薪」,視乎是哪種給予方式,對於「恩惠性給予」,公司無義務支付;至於「經常性給予」,則為合法工資,可依法爭取。因此,公司是否能夠要求返還該「久任獎金」,仍需回歸雙方原簽署僱傭契約條款予以綜合判斷,判斷雙方對於久任獎金之定義及保障之意思表示為何,始足認定該請求是否有理由。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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