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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久任獎金歸還雇主

久任獎金歸還雇主


卓OO 發問於 2024-09-14 | 臺北 | 製造業

Q: 勞資薪酬合約問題

保障年薪合約裡,分為月薪,久任獎金、紅利及年終。 其中 久任獎金 每半年提供一次計2次/年。
在久任獎金有特別說明必須從業做足年限,否則當年度的久任獎金必須歸還雇主。 (例如 2月發放,但因故在 7月離職,必須歸還雇主2月久任將金,否則必須做滿一年)

試問
1. 久任獎金實屬工資,員工離職後必須歸還,此合約之合理性是否公允。
2. 保障年薪 包含久任獎金,但久任將金為有條件性的提供且綁住員工,此保障年薪已違背"保障" 的定義。
因身體健康因素離職,目前雇主來追討久任獎金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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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及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規定。
若勞資契約或薪資協議規定了「保障年薪」,視乎是哪種給予方式,對於「恩惠性給予」,公司無義務支付;至於「經常性給予」,則為合法工資,可依法爭取。因此,公司是否能夠要求返還該「久任獎金」,仍需回歸雙方原簽署僱傭契約條款予以綜合判斷,判斷雙方對於久任獎金之定義及保障之意思表示為何,始足認定該請求是否有理由。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A:  您好,以下回覆提供您參考~

探討這個問題依序有三個層面要考量:

一、最低服務年限之必要性?
依問題所述久任獎金當初有特別約定要做滿一年,因此久任獎金之性質應該是為留任所給予之薪資。此應該是符合勞基法第15之1條所指的合理補償。

二、最低服務年限之時間是否過長?
法院實務就如何判斷時間是否過長,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歸納法院實務來看,簡單的原則就是補償越高,雇主可以約定的年限就越長。
但您問題所述並未提及任何獎金具體數額,僅有提及要做滿一年。因此只能簡單回覆若每次僅有數千元或1萬元,要求任職至少1年,這樣合理性明顯不足。反之,若是每次有發給數萬元,公司要求任職至少1年,可能較為合理。

三、勞工因身體健康因素離職,可否依據勞基法第15之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勞工而提前離職,不用返還公司給予的合理補償?
因您所述問題中只提及身體健康因素離職,沒有其他具體說明,難以判斷是否為不可歸責而離職。但實務有發生因身體健康,不得不離職,公司也不同意調職,最後勞工以民法第489條第1項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法院在該案中就認定此情不可歸責於勞工,判決免賠之情形。


陳昭文律師(東金法律事務所/03-8352250/花蓮縣吉安鄉仁里八街39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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