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年資滿6年離職特休怎麼計算?
入職日106年9月25日
離職日113年7月31日
資方表示特休只有10.5天,依入職日計算的。
致電勞動部,勞動部表示不管依哪個方式計算都應該是15天的特休。
A:
楚先生/小姐 您好: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以您入職日起算至離職日前112年9月24日已滿六年,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您應享有15日特別休假。
另依據台北市勞動檢查處發布之一文(https://lio.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89BD434B04CA74DD&sms=78D644F2755ACCAA&s=918054D29B5D8BCE):「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應享有一定日數之特別休假,不因在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舉例來說,若小美於110年8月15日到職,於111年12月15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依法即享有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若小美每日工資1,000元,於離職時還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共6,000元給小美。」
同理,您到職滿六年後取得15日特別休假,不應因您於113年7月31日離職,而變成比例計給特別休假折算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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