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簽訂之人事保證契約,無論是否定有期間,期間最長均以三年計算。
我們公司聘請職員時,要求職員提供保證人簽訂人事保證契約,約定保證期限為五年,於簽約後第四年時該職員偷竊公司財物,我們向保證人求償,他竟以超過三年為由,拒絕履行保證責任。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且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
詳細閱讀01 8月
我們公司聘請職員時,要求職員提供保證人簽訂人事保證契約,約定保證期限為五年,於簽約後第四年時該職員偷竊公司財物,我們向保證人求償,他竟以超過三年為由,拒絕履行保證責任。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且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
詳細閱讀01 8月
作者:簡榮宗
我們公司因經營狀況不佳,想對員工動之以情,請他們簽下同意書,拋棄部分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請求權,不知此舉有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對於簽訂拋棄資遣費或退休金請求權的同意書,在法律上的效果,一般司法實務上都是以此同意書的「簽訂日期」,做為判斷的重要基準。若簽訂的同意書是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事.......
詳細閱讀01 8月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