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承租房屋供營業之用,惟日前因使用電器不慎,導致租賃房屋燒毀,房東要求本公司賠償是否有理。
一般承租人於經濟上屬於較弱勢之一方,故立法者為保護較弱勢之承租人,於立法時特別減輕承租人之責任,於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承租人僅於對失火責任有重大過失,或比重大過失更嚴重之故意行為時,方需對房東因失火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若承租人對於火災之發生僅有輕過失,對於租賃房屋之毀損、滅失,則無須負賠償之責。
惟需注意者,法律並不禁止契約當事人於契約中另行約定,加重承租人之責任為輕過失,若此,則承租人即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主張僅負重大過失責任。 廣和國際法律事務所-羅惠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