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口契約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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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口契約簡介

一、 概說
隨著公共工程日新月異越來越多樣化的採購需求各企業主實有需要對需求單位(採購單位)所欲訂立之開口契約有初步之理解,俾便保障雙方權益。
(一) 開口契約的意義
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約 。具體來說,開口契約的廠商於得標後對於項目應於何時以及如何履行等具體執行較有彈性,並視機關的實際需求,以派工單通知廠商施作或供應。另外,其價金之給付採實作實算方式估驗計價,並於達到約定總金額或契約期間屆滿時結束之契約。透過開口契約之簽訂,不但能減輕機關人力負荷,亦有提升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效率。
(二) 開口契約的運用
1. 原型:災害搶險搶修。不論經常性或者非急迫性一般維修,列入緊急搶修開口契約 。又類別上,主要以道路工程及水土保持工程類為主 。
2. 延伸利用:機關經常性辦理同質性採購,為減少發包次數,簡化作業流程,同時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中有關「分批採購」之規定 。舉例而言,如同類小型工程之技術服務案件、年度同類財物採購。
二、 採購契約比較
從上述開口契約主要運用類型與範圍中初步可知,開口契約之主要適用對象為工程類,因此為釐清開口契約之特點以及與一般採購契約之差異,下以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 與工程採購契約 為比較,從工作內容、數量計算、施工期限、履約期限、遲延履約之逾期違約金條款製表進行初步比較:
表1;一般工程採購契約與開口契約之比較

三、 招標階段
(一) 決標方式
從上述比較可知由於開口契約之數量需要視各派工單實際載明之數量而定(即以實作數量來計價),由數量不確定,應採取決標之方式將產生疑問。
開口契約因為上述數量不確定的特性,實務上經常對於決標之方式採取單價決標最低價。
(二) 決標之法令遵循
1. 按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1之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換言之,招標標的在兩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又按該條之修正理由說明,此種作業方式係為避免機關僅以二以上項目之單價和決定最低價,而導致部分廠商可能取巧,以低價報高價,或者反之以高價報低價而仍得以單價和最低得標之情形產生。
2. 如果該開口契約辦理之採購為巨額採購或者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則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其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採單價決標者,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3. 又關於決標的金額,依據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3條之規定: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四、 訂約階段
(一) 開口契約履約期限之訂定
開口契約通常依年度辦理招標,惟履約期限非僅以年度終了為準,尚須考量該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用罄。
故開口契約招標文件應載明履約期間為:
「一定日期,如:00年0⽉0⽇⾄00年0⽉0⽇⽌」
及「已達採購⾦額之上限」,且兩者以其一先屆至者,契約有限期即屆滿。
(二) 開口契約數量的評估
預估數量應參考前3年實際辦理之規模,避免與實際執行數量落差過大,並作為廠商投標填寫單價之參考。預估數量如與實際履約結果有落差,機關應檢討原因,作為來年度預估數量之參考。

五、 履約階段
(一) 開口契約契約變更
1. 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於招標時即預先載明採購之項目及履約期間內預估採購數量,故各項目之數量本為預估值,只要在原定項目內執行,如執行總金額未逾上限金額(契約已明定為預算金額)者,無須辦理契約變更。
2. 新增項目,由於開口契約招標契約未規範,建議另案個別辦理,並於新年度增列該項目及預估其數量。
(二) 派工單達到原契約金額上限
1. 機關應先檢視原契約是否有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
2. 再來,其金額上限為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保留後續擴充條件者,須由招標機關於招標公告⼀併載明;未於招標公告載明者,不適⽤)。於符合該款要件之情形下,機關自得於辦理相關限制性招標程序後,繼續派工後續擴充金額上限。 
3. 若機關未能於招標時保留後續擴充條件,另可評估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6款,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另行招標,卻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且未逾 原主契約金額之五十者,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因應。
六、 驗收階段
由於開口契約屬於實作時算契約,因此數量計算再驗收階段尤為重要。又承包廠商依據契約規定有提出實作數量之證明義務,因此相關施工人力、租用的機具或者車輛以及其他支出的憑證及廢棄物清理等等證明之文件請妥善保存。另外施工現場同樣建議每日地點定時拍照,以利後續糾紛產生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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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總處98年4月28日處忠七字第0980002575A號函頒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地方政府如,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第1點。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2條意旨。
  同前註1,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事先與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前項開口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編號道路、農路(含農水路)、市區 與村里道路、防汛道路、部落聯外道路、橋樑、交通 號誌(或道安設施)、緊急照明、下水道及邊溝等附屬 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縣市管河川、區域與中小型排水、野溪、水土保持設施與水門及抽水站(或抽 水機組)等附屬設施。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前 項所定之開口契約類別與範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 圍之開口契約。」
  分批採購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13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如同類小型工程之技術服務案件、年度同類財物採購。

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範本民國112年7月19日版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民國112年7 月7日版本。
工程案二億元以上;財物案一億元以上;勞務案二千萬元以上。
工程、財物案為五千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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