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開公司,合約該如何擬定?如何預防訴訟上常見的合夥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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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公司,合約該如何擬定?如何預防訴訟上常見的合夥糾紛?

開拓事業的過程中絕非單打獨鬥,勢必有與人合夥、找人投資、交換資源合作的時候,那麼,如何確定股東彼此所認知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呢?明明自己投入相對的金錢、時間、心力,同為公司核心團隊的合作夥伴卻真的只是「想當老闆」,後續常引發合夥人之間彼此認知不同、分配不均、計較金錢與付出時間的多寡等問題。勵謹律師事務所蔡幸紋律師,以擔任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以及公司法律顧問的經驗,來說明合夥契約的注意事項,以及訴訟中常見的股東合夥糾紛。

 

1.         訂明出資條件和出資比例

合夥是2人以上相互約定出資來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現金是常見的出資方式,不需要去估定價值或價額,較容易認定。還有出資型態如其他財產權、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應估定價額為合夥人的出資額,如以合夥經營餐廳為例,常見原來只有一名獨資經營者A開設餐廳,因為欠缺資金而另有合夥人B出資入股來共同經營,原來經營者A以原有的營業器具或設備作為出資,此時應估定原來餐廳營業的價值,以及原有營業器具或設備的價額,來作為合夥人A的出資額,明確約定折算的標準和金額,進而約定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及所認股權。

關於股東出資,訴訟上會有哪些爭議?該如何事先預防?

出資為各股東在合夥開始時應盡的義務,也涉及到股東是否在所共同經營的事業中佔有股分的計算,因此建議無論合夥人的出資多寡,尤其以現金出資,務必在合夥契約書中約定現金出資的到位日期。此時有些中小企業主會發現,原來信心滿滿的合夥人,才推辭表明自己須先等賣了股票才有現金,或是事業投資須經過真正的金主—夫妻、父母的同意,此時合夥事業能不能順利推展,大家都心知肚明了。在訴訟中,也常見各合夥人之間雖然有出資的約定,但並不是各合夥人都有確實履行出資的條件,在訴訟中清算合夥財產的過程中,一併請求合夥人支付尚欠繳的入股價金。

 

2.         約定盈餘分配及虧損的分擔  

合夥經營的共同事業有盈餘,合夥人之間該如何分享利潤,可以在合夥契約中約定依照出資比例來分配,也可以在合夥人間有特別的約定,例如以合夥經營餐廳為例,合夥人中有身兼廚師的股東A,以勞務作為出資,可約定優先收到營收的分配,或是盈餘分配的比例較高;或是考量維持餐廳經營的穩定性,及評估疫情的影響,約定合夥經營餐廳事業的盈餘達一定金額後,提撥一部分盈餘作為合夥餐廳事業的儲備金,就剩餘營收再作分配等。

許多中小企業主知道要訂清楚合夥人間如何分紅,但是合夥經營共同事業,並不能保證一定有獲利,尤其在事業發展前期,可能須先承擔一段時間的虧損,關於虧損分擔的比例,是否與出資比例一致,或與盈餘分配的比例相同,或者就損益比例上各有特別的約定,合夥人間必須在合夥契約書中明確約定。

關於損益分配,訴訟上會有哪些爭議?該如何事先預防?

在經營合夥事業的過程中,如在事業步上軌道前有暫時虧損的情況,合夥事業的資金暫時無法不足以支付應付帳款,例如以合夥經營餐廳為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營收暫時減少,但仍需負擔店面租金和員工薪資。或是短期內要暫時因應合夥事業的額外支出,例如合夥經營食品工廠,因為逢年過節訂單大增,須備料、加開生產線及支付員工的加班費等,讓合夥事業有短期快速融通資金的需要。在合夥財產暫時不足支付時,常見由其中一位合夥人先代墊經營合夥事業所支出的費用,如店面租金、員工薪資、原物料進貨費用等。因此在合夥契約中,不僅僅是訂明損益分配的比例,更別忽略,在合夥人先行代墊經營合夥事業所支出的費用時,仍得請求其他合夥人先行償還代墊的合夥事業費用。

另外常見合夥契約書中有約定:「本合夥事業每月結算一次,並在次月5日前提出會計帳簿,於次月15日前分配前一月之利潤。」看似約定了決算的方式及會計事務的查核,卻忽略了在執行上仍應落實處理合夥財產的會計工作。常見的爭議,如合夥人不給看帳、查帳怎麼辦?不知道合夥事業或公司究竟有沒有賺錢,如何請求分配盈餘?在訴訟上,合夥人可與律師討論,是否能在訴訟中請求查閱帳簿,進而對合夥期間內的盈虧進行決算。

 

3.         約定合夥事務的執行

關於合夥事業事項的決議,原則上無論出資的多寡,每一合夥人有一表決權,但合夥人間也可以依照合夥事務內容的不同來作約定。以合夥經營餐廳為例,由合夥人中的其中一人兼擔任店長,在每月食材進貨、員工排班表等的例行經營事務內,得由身兼店長職務的合夥人來決定;至於添購營業設備或是否開放加盟部分,須在合夥人之間達到約定的決議門檻後才能執行。

關於合夥事務的執行,訴訟上會有哪些爭議?該如何事先預防?

合夥人是免費的員工嗎?以合夥經營餐廳為例,兼任店長的合夥人,是否該領薪水呢?關於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如須請求報酬,應在合夥契約中特別約定。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同時以勞務為出資,及約定得請求執行合夥事務的報酬,如兼擔任店長的每月薪資,常延伸出:單純以金錢為出資的合夥人,覺得兼任店長的合夥人做得事情太少,或是欠缺經營能力;以兼任店長的合夥人的角度而言,都是自己在付出勞力、時間在經營合夥事業,其他股東出了錢就撒手不管,只關心有多少盈餘能分配⋯⋯因此合夥人做的事情,究竟是勞務出資的內容,還是合夥事務的執行,以及相對應的出資作價或是薪資,都須事先安排設想並在合夥契約中約定。

 

4.         合夥的解散及清算

為什麼中小企業主要事先瞭解及約定拆夥的問題?合夥經營共同事業,可能有賺有賠,例如合夥經營餐廳,生意卻不如預期,每月入不敷出,只好停止營業,甚至無法支付店面租金和貨款,可認為是當初合夥人相互約定出資來共同經營餐廳之目的不能達成,而有解散合夥的原因。或者是合夥契約書中所約定的存續期間屆滿,合夥人之間沒有續約或另訂新合夥契約。又或者是在合夥經營共同事業的過程中,不堪虧損;或有資源的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預期合夥事業將難以發展,合夥人全體均同意解散。萬一合夥人之間彼此合作不來,在合夥契約中別忘了約定各合夥人可接受、合理、公平的退場機制。若最終必須要對簿公堂,落得人(情誼)財(錢)兩失,那就得不償失了。

關於股東拆夥,訴訟上會有哪些爭議?該如何事先預防?

合夥解散後,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合夥人全體所選任的清算人進行清算。合夥解散後,就合夥財產之支出、收入及計算,仍需要合夥人間一起釐清,合夥人應相互協同辦理清算合夥財產。常見的問題,如合夥解散後,合夥人可以退回原來的出資嗎?其實在清算程序中,清算是有順序的,合夥財產需要先清償債務,有剩餘的財產才可返還出資給合夥人。返還各合夥人出資後,如仍有剩餘的合夥財產,再依照各合夥人盈餘分配的比例來作利益分配。因此,合夥財產還有多少,對於合夥財產的處理方式,例如是否出售合夥財產,將營業設備變現為現金後進行清算,以及提出應清償債務的帳目等,仍建議在合夥契約書事先約定,並在清算後對於清算的結果作成協議書,特別是在合夥解散後,有部分原合夥人願意繼續經營時,創建及累積的商標、品牌價值,歸屬於何人,應作明確的約定。

例如合夥經營餐廳,連連虧損,合夥人共同經營餐廳的目的不能達成,而解散合夥。合夥解散時,餐廳之合夥財產有現金30萬,須先用來支付員工薪資共5萬元後,還有剩餘現金25萬元。但對於其他支出,例如保全系統的電子服務費用、餐廳營業地址的電信費用、餐廳搬離店面後營業設備存放於倉庫的保管費等,若合夥人之間各執己見,將無法順利進行清算,仍有需要與律師諮詢提起訴訟請求結算,並就結算結果請求分配合夥財產或分攤虧損。

 

 

律師如何協助公司股東、合夥人?

在股東準備租店面辦公室、買設備、聘員工,需要動用公司資金或合夥財產之前,先將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白紙黑字來訂立合約。在撰擬合夥契約書的過程中,律師須先為股東們釐清合夥的條件,因應合夥事業及條件的不同,給予建議,再由律師撰寫為合夥契約書。此時,合夥人不好意思向其他合夥人提出的問題,例如現金出資的到位日期,在律師的引導下協商合夥條件,協助合夥人彼此達成共識。

「上網找合約範本來修改,可以嗎?」

下載網路上的合夥合約範本,簽訂合夥契約了卻後悔漏洞百出?合約條款的擬定是一回事,能不能事先在股東合夥契約書中,預先設想到將來合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了。讓律師的經驗來協助合夥人,想到經營合夥事業中,您所沒想到的問題,可以事先約定在股東合夥契約書當中。畢竟中小企業主能有多少資金,可以重新開始開公司或經營事業呢?

「我已經開始與人合作或開公司,現在才知道合夥契約的相關問題,會有幫助嗎?」
已經開始合夥經營事業的股東,事先沒有約定好權益分配,隨著公司發大財,股東間的利害衝突逐漸浮上檯面,股東之間更應該訂立合約來亡羊補牢,瞭解是否有當初沒注意到的問題。

「我的公司規模還太小,會遇到合夥或合作上的問題嗎?」
為了使公司成長茁壯,企業主會不斷找合作夥伴交換資源,例如共同開發目標市場及客戶;或是持續找投資人獲得資金。若沒有事先瞭解保護自己的方法,在努力讓公司成長的過程中,未必能全身而退。事業虧損時,有股東找理由想退出,有沒有權利要求退股的股東必須一起收拾善後?合夥人所支出或代墊的費用或,是否與合夥事務或經營有關?都是在合夥中常見的問題,而不能只考慮到盈餘分配的比例而已。

最後,若有進行訴訟的必要,如何提出與有關合夥要件所需之證明,如合夥共同事業、事業目的、出資比例,損益分配成數及應如何結算、分配利益事項等部分,相關法律上理由及證物的提出,在訴訟前與律師諮詢審慎評估,掌握處理案件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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