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遭人偽造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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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遭人偽造時,千萬不可置之不理!


小明(夫)因為要開設公司,所以拿小花(妻)名下的房子到信用合作社借款140萬元,這是小花知情並有簽名當保證人,87年10月小明因公司經營不善,貸款利息過高,所以決定至台新銀行辦理轉貸,小花是因為銀行人員通知才知情須前往銀行簽名,前至銀行後才發現在83年及84年間簽了4張本票,偽造我的簽名及提供印鑑章,陸續借了140萬元(這是小花不知情的),小花在盛怒之下,當天並未簽名,(因為在2星期前才知悉小明有第一次外遇),後來在家長調庭規勸下,念在孩子才一歲多,為維繫婚姻的完整性,不得不簽下小明在台新銀行辦理轉貸280萬元的保證人(仍是以我的房子作為抵押),直到小花3年後發現他有第3次外遇並在外積欠多筆大額欠款下離婚時,這段期間的利息支出一直都是小花支付的(有小花帳戶轉帳證明),離婚後,在93年時小花因為負擔不起台新銀行高額消費性貸款,前往建華銀行辦理轉貸(離婚後前夫不知去向,並未繳納房貸,小花為保有房子,及面對討債人員要債,小花只得繼續支付貸款利息),這次轉貸小花由保證人變成借款人了。

以下是轉貸的經過:
第一次貸款:82年140萬元,信用合作社,小花是保證人,小花有簽名,以小花房子抵押。83.84年小明偽簽,提供印鑑章借款140萬元,小花不知情。
第二次貸款:87年轉貸台新銀行280萬元,小花是保證人,小花有簽名,以小花房子抵押。
第三次貸款:93年轉貸建華銀行240萬元,小花是借款人。

小花要請問的是: 1.現在這樣小花有還有什麼辦法可以透過訴訟,請小明支付280萬元? (小明說沒有離婚當然是他要還,離了婚就跟小明沒有關係了)
2.83年及84年間偽造小花的簽名及提供印鑑章借款140萬元,小花還能提出偽照文書的告訴嗎?
本案的狀況對小花(妻)而言非常不利,想要透過訴訟來要求小明(夫)負擔那280萬元的借款,勝訴的機率微乎其微,若小花是在第二次轉貸台新銀行時,對於小明所偽造的本票矢口否認並寄存證信函向信用合作社表示本票係偽造,同時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且不要於轉貸台新銀行時簽名當保證人的話,則有機會討回公道,但以目前情況來說,則十分困難,以下是我對本案目前狀的的法律分析,供您作參考:
一、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因此票據是屬於文義性證券,只要是姓名出現在票據上的人都要負責,姓名沒有出現在票據上的人不用負責。所以小明的姓名沒有出現在本票上,他不用對此本票負責,相反的,小花的姓名及印章出現在本票上,因此要負責。但當小花主張本票上之簽名及蓋章係遭偽造時,此時則是屬於票據偽造的問題。

二、被偽造人須負起舉證責任
同樣的,依票據法第5條來做反面解釋,沒有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的人就不用負責,所以小花確實沒有在本票上簽名或蓋章,所以不用負責任。當時小花其實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在這裡比較麻煩的其實是舉證責任的問題,雖然印鑑章的確是小花的,但是是小明偷去蓋的,目前法院實務及學說都認為此種情況(承認印鑑章真正,但主張被盜蓋)下,被偽造人須負起舉證責任,也就是小花必須舉證證明您前夫偷您的印鑑章這件事,而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要如何舉證證明小明偷您的印鑑章這件事就必須花費很大的功夫。相反的,如果小花主張印鑑章及簽名都不是真正的(例如是小明盜刻小花的印章),此時則要由信用合作社來舉證證明本票上的印鑑章及簽名確實是您所為。但儘管是如此,由於小花之後於轉貸台新銀行時有做了一個保證人的動作,此種動作對於該偽造的本票可能會產生影響。

三、承認被偽造本票效力的問題
小花於轉貸台新銀行時的擔任保證人的動作,牽涉到承認被偽造本票效力的問題。對於被偽造票據是否可以事後透過被偽造人之追認而成為有效此一問題,實務上及學說上大部分都採肯定見解,也就是依民法第170條規定,本人如果事後承認,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的法律行為,對於本人將產生效力,也就是說,因為小花於知悉此四張本票後,雖然明知自己並未簽名蓋章,但卻也沒有主張本票係偽造,反而在轉貸台新銀行時擔任280萬借款的保證人,小花的此種動作,已經可以被解釋為事後承認的動作,縱使小花的本意是為了維持婚姻關係的完整性,但就法律面而言,小花的事後承認動作(擔任保證人)已經使得您必須對此本票負責。

四、借款負清償責任
更何況,小花又於第三次轉貸建華銀行時,由保證人便成借款人,此時小花就必須對240萬的借款負清償責任。第二次轉貸與第三次轉貸的差別在於,第二次轉貸時,280萬元中的140萬元(您先生第一次借的)借款小花負的是保證人責任,當小明無法清償借款時,小花的房子會被查封,但責任也到此為止,不能再就小花其他的財產要求保證來清償,因為當初小花就只以房子作為擔保而已。至於那本票的140萬元,小花可能就要負起票據債務人的責任,而非僅只是保證人的責任而已,也就是小花必須完全負起那本票140萬元的清償責任。然而第三次轉貸後,小花的身分已經變成借款人,依民法第300條規定,小花就必須要完全負擔起240萬元借款的清償責任,不再只是房子查封拍賣就沒事了,而是必須付清240萬元及利息。

就本案的情況對小花不利,於法律層面上,縱然偽造有價證據罪的追訴時效依刑法第80條規定有十年,目前已經超過該追訴時效,無法追訴此罪,但重點是您事後的承認動作已經使得本票對您生效,已經不再是偽造的問題了,既非偽造的問題,即使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無法對小明提起告訴。 【本文之著作權為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張弘明律師,非經同意不得轉載】張弘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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