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員工簽下同意書,拋棄部分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請求權,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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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員工簽下同意書,拋棄部分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請求權,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我們公司因經營狀況不佳,想對員工動之以情,請他們簽下同意書,拋棄部分資遣費或退休金之請求權,不知此舉有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對於簽訂拋棄資遣費或退休金請求權的同意書,在法律上的效果,一般司法實務上都是以此同意書的「簽訂日期」,做為判斷的重要基準。若簽訂的同意書是在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事先拋棄尚未發生之資遣費及退休金,則依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之規定,該拋棄請求權之行為應屬無效。勞工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或退休事由時,仍得向雇主請求前述金額。

但若在勞動終止後,勞工才簽訂前述同意書,則由於此時資遣費及退休金請求權業已發生,成為可拋棄之獨立債權,依私法自治的原則,勞工與雇主就資遣費及退休金為低於應有金額之協議,甚或拋棄資遣費及退休金的請求權,理論上應該有效。而發生勞工全數拋棄請求權之場合,司法實務上仍會認定其簽訂是否有遭到詐術或脅迫之情形,以維護勞工的權益。

因此,貴公司是因經營狀況不佳,而事先與勞工達成拋棄請求權之協議,依前述見解,此約應屬無效,勞工屆時仍得向貴公司請求。 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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