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擔任診所的合夥人
作者:劉懿嫻律師
甲是一家A公司的負責人,因認識一位中醫師乙,認為開設中醫診所頗有商機,因此以A公司名義與中醫師乙簽立中醫診所合夥契約書,並收取中醫師乙的出資額100萬元。診所開業後,有一天中醫師乙告知甲,A公司簽立合夥契約根本是違法的,要求甲把100萬元返還給乙。請問乙的請求有理由嗎? .......
詳細閱讀21 11月
作者:劉懿嫻律師
甲是一家A公司的負責人,因認識一位中醫師乙,認為開設中醫診所頗有商機,因此以A公司名義與中醫師乙簽立中醫診所合夥契約書,並收取中醫師乙的出資額100萬元。診所開業後,有一天中醫師乙告知甲,A公司簽立合夥契約根本是違法的,要求甲把100萬元返還給乙。請問乙的請求有理由嗎? .......
詳細閱讀21 11月
作者:方雍仁
我國公司法自民國20年施行後,歷經25次修正,除於民國90年曾大幅度修正過,其餘修正幅度變動不大;然而,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公司組織已成為經濟活動之主要型態,對國家經濟影響日漸深遠;行政院為因應新型態經濟發展模式興起,以及創新事業蓬勃發展與經濟轉型之需求,乃於106年12月21.......
詳細閱讀05 9月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