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摘要
丁公司向丙公司推銷其向日本進口液晶顯示幕,丙公司因需貨孔急,乃向丁公司採購,丙公司依約開立信用狀交丁公司收執,雙方同意交貨後押匯,迺丁公司竟於交貨前即向押匯銀行取得信用狀款,丁公司交付之貨品均係舊品且嚴重毀損。
丙公司向丁公司追討貨款,由丁公司負責人A書立同意書,同意退回貨品及開立國內信用狀還款,並開立五紙保證本票及三百萬元保證票交付丙公司,丙公司則同意丁公司信用狀還款後,再退還其本票及保證票,詎丁公司簽立同意書後迄未履行,經丙公司一再催討仍不付款,其保證票亦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丙公司派員前往丁公司查看,始知丁公司早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丙公司乃向丁公司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詐欺訴訟。
二、本案處理經過
1.民事部份
丙公司對丁公司提起給付貨款訴訟,因丁公司為一 人公司,且負責人A為唯一聯絡人,法院通知均無法送達,故依法公示送達後,法院已為一造辯論判決,但目前債權無法獲得清償。
2.刑事部份
因丁公司負責人A遭檢察官起訴後,屢傳不到,目前已遭法院通緝中。
三、小結
1.交易前應先經必要之商業徵信手續,例如:可上網至經濟部商業司全球資訊網站,搜尋交易對象之公司登記資料、向同業徵詢意見等。
2.若交易對象背景不明,應請其尋求保證人或提供擔保品,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3.開立信用狀,應於信用狀上載明押匯條件,以防止未收取貨物即遭提領信用狀款之糾紛。
四、結論
上述案例乃各中小企業都可能遭遇之商業糾紛,因此公司進行交易時,無論對象係公司、銀行或個人,皆應自行參酌商業契約範本或委任專業律師,代為擬訂完整而清楚的書面契約,以免日後發生糾紛,方為上策。
長江大方國際法律事務所 吳宏山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