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屬流通證券 見票即付 ,無惡意第三者向銀行提示 ,發票人不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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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屬流通證券 見票即付 ,無惡意第三者向銀行提示 ,發票人不得拒付。


我們公司簽發一張面額50萬元的支票,向甲公司購買一批貨,甲公司隨即將支票背書轉讓給乙公司,作為其向以公司進貨之貨款。但後來甲公司根本沒把貨交給我們,現在以公司要向銀行提示此張票據,我們公司可否以甲公司沒給付貨物為理由,拒絕乙公司給付票款?
支票是一種流通證券,限於見票即付,具有代替現金的功能,為促進票據易於流通,票據法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簡單的說,就是執票人必須是與發票人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票人才可以乙雙方間權利義務尚未履行為理由,拒付票款。如已經背書或交付轉讓,那麼不管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有任何原因,原則上都不能對抗沒有直接關係第三人,除非執票人取得票據是出於惡意。所以此時票據債務人仍有義務給付執票人票款,然後再向前手追索或另以彼此間之原因關係來請求。

本案業者與執票人乙公司之間並無直接關係,因此,乙公司提示票據時,業者即不能以甲公司為交付貨物為由,而拒絕給付票款。不過,本案業者在給付乙公司50萬元票款後,可依該公司與甲公司間之買賣契約行使權利,要求甲公司履行契約交付貨物,並請求損害賠償。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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