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要怎麼開,才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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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要怎麼開,才會有效?


我們是一家剛成立的公司,因為擔心攜帶大筆現金較不便且欠缺安全性,因此,希望以簽發票據的方式與客戶進行交易。可是不知道票據的種類有那些?簽發的時候應該記載那些事項?
依我國票據法第二條之規定,票據種類可分為匯票、本票及支票三種。本票及匯票性質上為信用證券,票面上可記載發票日、到期日及利息,且可簽發分期付款之匯票及本票。而支票原則上為見票即付,因此票面上僅有發票日,不可另行記載到期日,且不得記載利息或為分期付款之約定。

又依票據法第十一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至於三種票據應記載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匯票:
匯票上面必需記載
(一)發票年月日
(二)一定之金額
(三)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四)表明為匯票之文字。
若匯票缺少上述必要記載事項中一項,將使整張匯票無效。

至於匯票上付款人、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項目,則可記載或不記載。依票據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若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記載付款人以發票人為付款人、未記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記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記載付款地以付款人之營業所或住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二、本票:
本票上面必須記載
(一)發票年月日
(二)一定之金額
(三)無條件擔任支付
(四)表明為本票之文字。
即若本票缺少上述必要記載事項中一項,將使整張本票無效。另外,見票即付而未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需在五百元以上,否則亦將使本票無效。至於本票上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項目,則可記載或不記載。依票據法第一二○條之規定,若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記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記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記載付款地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三、支票:
支票上面必須記載
(一)發票年月日
(二)一定之金額
(三)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四)表明為支票之文字
(五)付款人(依票據法第四條之規定,以金融業者為限)
(六)付款地。
若支票缺少上述必要記載事項中一項,將使整張支票無效。至於支票上受款人、發票地等項目,則可記載或不記載。依票據法第一二五條之規定,若未記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記載發票地以發票人之營業所或住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最後,匯票以及支票之債務人不履行時,執票人僅能提起民事訴訟程序請求給付票款。然而,若係本票發票人不履行債務,執票人得依票據法第一二三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求償方式較為簡便。 簡榮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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