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正當理由拒付票款,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對方提示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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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當理由拒付票款,可以聲請假處分禁止對方提示兌現。


我們公司訂購一批貨物,以遠期支票給付貨款,卻發現貨物有重大瑕疵,我們公司將貨物退還給對方,要求對方返還支票,對方卻拒絕,要如何阻止對方提示票據,領取貨款?
支票乃是一種無因證券,即無論發票原因存在與否,發票人皆須依票載文義負票據責任,但若係直接前後手,則例外得以原因關係抗辯。本案之當事人既已將貨物退回,可見係主張解除契約或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若支票未經轉讓,公司可以該支票無原因關係為由抗辯並拒付票款。

惟為免對方仍提示支票造成退票紀錄,公司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二條,提供擔保金聲請法院為假處分,禁止對方提示支票,只要銀行收到假處分,縱對方提示支票,銀行也不會讓對方領取票款,且不會有退票紀錄。

惟須注意對方於假處分後,得請求法院命公司七日內起訴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待訴訟確定後,公司即可持勝訴判決領回假處分之擔保金。 廣和國際法律事務所-羅惠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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