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改作自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微型創業鳳凰網站「法規常見問與答」110年11月17日發布內容)
案例主題:
甲是A美髮公司的老闆,其中一項服務是洗頭一次100元,為增加名氣,A美髮公司推出一次購買10次洗髮的儲值卡只要800元。乙是曾經購買此儲值卡的客戶,因購買後短暫時間不在國內,等回國時要使用時才發現儲值卡上的使用期限快要到了,趕緊去要求退換現金卻被拒絕。請問甲公司的行為有無違法疑慮呢?
說明分析:
本次案例涉及政府公告的「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事項)的規定。
本事項前言說明,本事項所稱的「禮券」,是指商家發行憑證,讓消費者可以向商家請求提供憑證上所載金額的商品或服務的情形。
本次案例中,A美髮公司推出的「儲值卡」,雖然名稱並非「禮券」,但如果符合本事項所稱的禮券定義,就會需要適用本事項的規定。而本事項適用的行業別包括「零售業」、「瘦身美容業」、「美容美髮服務業」、「餐飲業」等業別(詳細適用範圍可參照本事項附表的規定),因此適用範圍也包括A美髮公司。
儲值卡上若有違規文字,非但對消費者無效,還可能至少被罰3萬元?!
本事項相關的法律效果,主要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中。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分別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也就是說,如果業者在禮券中與消費者約定的內容,與本事項的規定是不符的,違規的約定依法就是對消費者無效的約定,不能拘束消費者。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也規定,如果業者的禮券定型化契約違反本事項,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業者改正,若業者仍不改正,主管機關就可以裁處最低3萬元以上的罰鍰。
儲值卡上的記載,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本事項第貳點「應記載事項」中,有詳列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應記載的事項,例如:「應記載消費申訴(客服)專線」、「應記載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之程序及返還金額」等。
而本事項第參點「不得記載事項」中,則詳列主管機關規定業者不得記載的事項,例如: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關於上述「不得記載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經濟部曾有96年9月17日經商字第09600629350號函說明:「三、關於各界關心之「禮券找零」問題,消費者持禮券兌換商品時,若有剩餘額時,持有人仍得使用,其方式可由業者:(1)於禮券註記可用餘額;(2)直接找給現金;(3)另給餘額代用券等。若業者逕將餘額收歸己有,既不找零,亦禁止持有人再次使用,或無上述3種情形之一時,即屬違反「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不得記載事項第2項「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之規定。」
也就是說,業者若是發行禮券,而消費者有餘額尚未使用,業者可以選擇(一)讓消費者繼續使用,或是(二)找給現金或代用券。但不得既禁止消費者使用又不找零。
小結
本次案例中,如果甲公司規定儲值卡只能在期限內使用完畢,到期了就無法再使用也不找零,就違反了本事項的規定。消費者非但可以請求繼續使用或找零,還可以去向主管機關檢舉甲公司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建議業者在發行「禮券」等類似憑證時,事先了解相關規定,以免產生消費爭議。
Tips:
1. 只要是符合「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的禮券定義,業者所發行的憑證都需要適用此事項。但若是業者「贈送」給消費者的抵用券、折扣券,則不適用。
2. 建議業者在禮券上依規定寫明消費者退還禮券拿回現金的相關程序,不得拒絕消費者要求退還禮券拿回現金。若需要收取手續費,手續費依法最多不超過返還金額的3%。
3. 如果企業遇到類似案例仍有疑問,建議可至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預約「榮譽律師」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