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流傳著下面這一則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文章,然而張律師發現該文章明顯有誤解消保法之處,究竟是哪裡出錯呢?法律不是永遠保障消費者嗎?
請看張律師的分析:
請態度要堅定,千萬別被售貨小姐的晚娘臉給嚇到,他們搬出公司法條,你就搬出國家法條,反正該退的貨,一定要退,才不會對不起自己啊
不知道是為什麼, 我這雙手就像是被魔法詛咒了一般,每次買東西,即使千挑萬選,但就是會買到瑕疵品回家。再加上耳根軟,抵擋不住推銷員的三寸不爛之舌 , 常常抱一些隔天就看不順眼的衣服回家。不過,我也不會因此受氣,因為本人的臉皮夠厚,只要我不喜歡,不管在多遠買的,我都會拿去「退貨」。
首先,有瑕疵的商品比較好退。像超市買回來的食物,要拆掉保鮮膜才能確定品質如何,因此,我家附近的超市就被我退過發臭的雞腿、切開後發爛的西瓜、底下那面發黴的蓮霧等。
沒有瑕疵,純粹只是買回來就看不順眼的東西就比較難退了。早年,在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還沒出爐時,那時要退貨全講運氣,碰到刁難的售貨小姐常常鎩羽而歸。但消保法出爐後,即情勢逆轉,退貨好退多了!
拿我最常退的衣服來講吧!
「小姐,這是我前天買的衣服,我想退!」
「哦!請問是那裡有問題嗎?」
「沒有,只是我不喜歡了,想退。」
「抱歉,公司規定沒有壞就不能退。」
「可是,根據消保法規定,凡是這種有人推銷的買賣,只要在七日內我都可以退貨,不須任何理由啊!如果你不讓我退,我可以去消基會檢舉。 」
通常,拿出消保法後,小姐就會讓我退了,但還是有不肯的。有一次,小姐指著牆壁上A4的公告:「貨既售出,概不退換 」,再加上桌上貼的:「折扣期間,恕不退換」。
很多人看到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打退堂鼓了吧!錯了,「小姐,你們這樣寫是犯法的你知道嗎?消保法規定不能以這種契約形式來約束消費者,所以就算你們公司有這樣寫也沒用,衣服你還是得給我退。 」
可是,有時即使法條都搬出來了,售貨小姐還是不肯退,以前我還曾為此與小姐吵了一個小時。現在聰明了,有些售貨小姐因為職位較基層,在她們心中,公司規定絕對大於法律規定,若硬不讓退貨,也不必跟她們吵,直接找公司就行了。
在百貨公司買的,就找百貨公司的客服部,在專賣店的,就直接找那個品牌的總公司客服部。
根據我的經驗,這些經理級的人的確都比較有法律的觀念,跟他們溝通後(消保法還是得拿出來用),就會讓我退了。尤其是在百貨公司,現在都有退貨的觀念了,什麼都不須要解釋,就有客服人員服務到好。
另外,還有一種常見的拒絕退貨理由,「小姐,很抱歉,我們公司規定掛牌剪下後就不能退貨了!」這種也是不成立的說詞,我買衣服回家穿,掛牌當然要剪掉啊,就像包裝要拆一樣嘛!
只要衣服本身完整,並無損壞,公司還是得退的。退貨時,還有個必勝招數,就是「態度要堅定」,千萬別被售貨小姐的晚娘臉給嚇到,他們搬出公司法條,你就搬出國家法條,反正該退的貨,一定要退,才不會對不起自己啊!
另外,售貨小姐會勸你用換的,通常價錢若不到原價的話,還會再勸你買一點其他的東西,如果真能換到自己喜歡的東西也不錯,但若換的東西還是不太喜歡,也不必勉強自己,該退的,還是要退的。
張律師的分析如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特別告知義務),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猶豫期間和法定解除權),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不負保管義務)。
從以上消保法關於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之特別規定可知,只有在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情況,消賣者才有所謂的七天猶豫期,得在七天以內不負任何理由解除買賣契約。而所謂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例如:信用卡會員郵購型錄、電話訂購商品、網路訂購商品…等。所以,郵購買賣的重點在於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實際檢驗商品,只能透過廣播、電視、傳真、目錄等方式對所欲購買之商品作概括性的了解,無法獲得實際檢驗商品的機會。而所謂訪問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一款之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行為。例如:推銷員到家裡推銷商品,或在公共場所任意向路人推銷商品等。所以訪問買賣和郵購買賣的重點相同,皆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際,並無足夠的時間或資料可供參考,以致往往在緊迫的時間和壓力下,作成購買之決定。另外,透過網路購物是否屬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而有七天猶豫期之適用,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網路電子商務的法律性質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郵購購買」,因此可以適用於消保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依消保法規定,網路消費者對於其所收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在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情形,消費者有七天的「猶豫期」,在受領物品七天之內,消費者如果覺得購買的物品不合用,或是其他原因,皆可將物品退還出賣人,解除其買賣契約。至於消費者保護法關於七日內得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之規定,並不適用於所有買賣型態,此乃因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並予解約的機會。所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有關七日解除權的行使,只適用在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的情形。至於其他買賣型態,限於消費者發現有物之瑕疵或權利瑕疵的情形,方能依照民法等其他法律的規定,行使有關的權利,並不能主張七天之猶豫期。若消費者不是因為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基本上,不可因為「買了物品卻後悔」或「不喜歡」、「沒用到」等原因,而向出賣人主張解除契約!本文非經同意請勿轉載,謝謝。張弘明(陳志揚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