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可以要求下游之批發廠商限制商品轉售價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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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可以要求下游之批發廠商限制商品轉售價格嗎?


A公司為使所生產銷售之某商品可以在市場上保有一定利潤,故要求批發商B於銷售該商品時,須依其所定之商品價格供貨予零售商C,並要求B公司須與零售商C約定,以商品上所載之建議售價販售商品,若零售商C的售價太低,影響A公司產品的市場行情時,A公司將停止供貨給批發商B。問:如是約定有無效力? A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為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平競爭,所以對於事業如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發生時,均應予以禁止。而「限制商品轉售價格之行為」,即屬不公平競爭行為態樣之一,將直接或間接妨礙公平競爭,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公平交易法特別明文加以禁止。所謂「限制轉售價格」係屬於上下游事業間垂直交易限制之一種,指企業對於其下游經銷商,就所供給之商品設定轉售價格限制,要求交易相對人須遵行該價格限制之交易行為。

舉例來說,如製造商甲在將商品出售予批發商乙時,要求乙必須按照其所規定的價格轉售與零售商丙,如此便是「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緣考慮製造商或上游廠商限制商品轉售價格,無形之中將剝奪下游批發或零售廠商自由決定價格的權利,產生限制配銷階段廠商價格競爭的效果,對市場競爭必生不利之影響,而妨礙公平競爭,尤以產品差異化程度高,或具獨寡占傾向之產品,更可能發生上述之結果。

因此,為維護交易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自有禁止該行為之必要。按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可知,事業應容許其交易相對人於轉售商品或再轉售商品時,有自由決定價格之權利,如事業與下游批發商或零售商對銷售價格有所約定時,則該約定無效,亦即事業不得以其經銷商違反該無效約定為由,而對其批發商或零售商採取停止供貨等之處罰,否則即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對於違反轉售價格自由並以約定限制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是就本件案例情形觀之,A公司以約定限制商品轉售價格之方式,要求其批發商B於銷售該商品時,須依其所定之商品價格供貨予零售商C,並要求B公司須與零售商C約定,以商品上所載之建議售價販售商品,若零售商C的售價太低,影響A公司產品的市場行情時,A公司將停止供貨予批發商B,則如前所述,此限制交易相對人轉售商品價格之約定為無效。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規定之事業違法行為,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處以罰鍰;對於連續不改正或不停止其行為者,甚至可以連續處罰,以達行政處分之效果。所以對A公司而言,縱有建議商品售價,亦應容許下游之批發或零售商有自由決定轉售價格的權利,否則不僅約定無效,且將面臨中央主管機關之處罰,應予注意。名陽法律事務所陳璧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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