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亂唬爛,有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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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亂唬爛,有法可管!!


本人於今年五月底透過仲介公司簽約購買一間房子,於九月底入宅,經與鄰居聊天中得知,房屋所在地之學區與當初購屋時,仲介所言不同。後再詳閱契約書,其於契約附件中之環境項目中,所列之學校亦是與現況不同。經與仲介公司反應,對方表示,契約附件所列之環境僅為參考價值不具意義。但本人認為,仲介公司應善盡其服務之責任,故應對其所列之項目予以詳查。否則便有愧於其收受買賣雙方之服務費。所以,本人希望以退回部份服務費之方式來求償。

對於上述,可否提供意見以為參考。
(ps.本人與地區消保官查詢時,其建議我們可先以存證信函方式與對方協調。)
您好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前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前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違反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違反第23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所以仲介有義務向你說明不動產說明書,並且不動產說明書都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若有故意或過失導致交易當事人的損害時,可以向經紀業及經紀人員要求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你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告知對方要求賠償部分服務費,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則可以向消保官申訴,請消保官介入協助解決。 本文非經同意請勿轉載,謝謝。張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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