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販售食品及藥品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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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食品及藥品不可不慎


據媒體報導,消基會針對國內網路拍賣平台,蒐集十七件膠囊和錠狀食品,調查發現有十六件商品賣方的個人資料不完整高達百分之九十四,另外有十五件商品賣家同時出售其他膠囊和錠狀食品。此次調查發現,十七件商品中有八件未刊登有效日期,另外有七件商品有減肥豐胸的暗示。
網路拍賣雖為消費者帶來的便利之好處,但虛擬網路之中亦潛藏各種危機。假設我們在實體通路買到了瑕疵的商品,一般情形皆可以拿回店裡憑發票換貨;反之,若在網路拍賣中買到了瑕疵物品,而賣方之資料不齊全或有虛偽時,此時消費者之權益,應如何主張,是否如此即求助無門?

我國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課予企業經營者有揭露資訊之義務,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而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對企業經營者線上資訊之揭露亦有詳盡之規定。因此,當消費者欲選購商品時,除了挑選自己喜愛的商品外,應更進一步了解賣方是否有完整的提供充分、清楚、正確之商品、交易條件及賣方之資訊,如此方能確保消費者之消費品質。

再者,上開新聞中所提及之膠囊和錠狀食品健康食品則另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法規處理,其販售、製造、輸入等均應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及衛生署函釋規定,錠狀及膠囊食品係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證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故在網路拍賣中,若自行販售未經衛生署發證進口的膠囊錠狀食品,皆屬違法。

此外,上開消基會所調查之商品中,有七件具有減肥豐胸的暗示,此舉亦已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之規定,得處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是故,在網路上販售膠囊和錠狀食品時,千萬不能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具有醫療效能之詞句為食品之廣告,以免受罰!而其廣告詞句是否涉及誇大、醫療效能,則可以參考衛生署所公佈之「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以為判斷。

順帶一提,健康食品之販賣得以網路拍賣之方式為之,則藥品之販售是否比照辦理?其答案是否定的。於現階段衛生署尚未開放網路藥局,因網路賣家時常以不實之資料登錄,若要管理、查驗、取締通常耗力費時亦無所獲,在現行技術上無法突破之前,若貿然開放,則網路藥局將會成為販賣偽藥者之天堂。故藥品之販售仍須經由實體之通路,僅有依藥事法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之藥商,方准營業。違反者,依藥事法之規定,處以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網路經營者,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綜上所述,在虛擬網路之時代中,不用出門即可在網上購物及拍賣,得省下實體店面等之營運成本,惟在享受網路所帶來之便利性時,惟仍應注意相關之法律規範,以創造企業經營者以及消費者雙贏之局面。 明沂法律事務所 簡榮宗律師/許雅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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